为表彰长期在教育教学战线上工作的教职工,学校决定继续开展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人员的认定工作。对符合条件的在职职工,经认定后,颁发荣誉证书(不与其他待遇挂钩)。凡在各级各类学校或企事业单位教育部门工作,截止到2008年9月10日,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年限累计达30年的同志,请向所在单位申报(已认定的同志不再申报)。请各单位对申报者进行初步审核,并于4月5日前将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人员审批表》报人事处,表格请在“人事处-表格下载-其他表格”下载。
联系人(电话):胡正友(2311646)。(人事处)
附件:
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人员审批表
个人基本信息:
单位: 具体系所(科室):
姓名: 性别: 出生年月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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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工作经历(尤其是教育教学工作经历)。 填写格式:
起始年月~终止年月,工作单位,从事专业或所在岗位名称,证明人。 |
所在单位初审意见:
经初审,该同志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的条件。
经办人: 负责人(签名、公章): 年 月 日 |
人事处审核意见:
经核实本人人事档案,该同志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的条件。
经办人: 负责人(签字、公章): 年 月 日 |
学校认定意见:
经 会议研究,同意认定。
(公章): 年 月 日 |
备注: |